福易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
案情介绍
福易路与袁何尤母亲是邻居。袁何尤常到母亲家看望母亲料理家务,对福易路态度冷漠。2011年1月4日袁何尤骑摩托车路过时,曾撞倒过福易路的马桶,引起福易路的不满。次日早晨,袁何尤从福易路门前路过时,又将福易路蹬上房顶时用的梯子踢歪,险些摔了福。因此,福易路认为袁何尤有意要伤害他,便怀恨在心。
当年2月1日上午9时许,当袁何尤又到其母亲家时,其母询问是否故意踢歪福易路的梯子时,袁何尤不承认,于是立即闯入福易路的屋内质问,双方发生口角,并撕打在一起。福易路从炕席底下操起三棱锥向袁何尤肺部猛刺一锥,造成袁何尤右血气肺,右肺锥刺伤,右第二肋软骨折。
法律问题
福易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
讨论要点
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
问题解说
所谓故意伤害罪,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
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。
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其中,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符合本要件。
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。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。
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,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。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故意用锥猛刺袁何尤肺部,目的在于损害袁何尤的身体,具有伤害的故意。
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,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。本案中,被告人福易路在与袁何尤互殴中,操起三棱锥向袁肺部猛刺一锥,造成袁何尤右血气肺,右肺锥刺伤,右第二肋软骨骨折的重伤结果,符合本要件。
综上,被告人福易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,
(1)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
(2)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
(3)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(4)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刑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,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具体说来,即在刑法条文标有“致人重伤”、“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”等字样的犯罪,应当按照刑法各该条的规定,定罪量刑,不再另以故意伤害定罪处刑。例如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致人重伤的,按刑法第115条以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、投毒罪定罪量刑;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。按刑法第236条以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;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,按刑法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;抢劫致人重伤的,按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定罪量刑。
问题结论
福易路以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,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,造成被害人袁何尤重伤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